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章程(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 本会的正式名称: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简称“本会”。英文全名为Chinese Yach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YA"。
-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帆船运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会员,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本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世界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和亚洲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
- 本会的宗旨:广泛开展帆船运动,夯实基础,通过推广帆船运动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努力提高帆船运动技术水平,不断创造优异成绩,报效祖国;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实现帆船运动的教育功能和社会价值;利用市场机制,创造法治、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发展帆船产业;积极参加世界帆联和亚帆联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帆船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二)开展会员建设,形成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的协会管理体系;
(三)管理各类全国性帆船运动竞赛,制定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培养帆船运动专业人才,构建帆船运动技术发展的理论实践体系;
(五)推动和发展校园以及大众帆船运动,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六)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规范管理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推广帆船运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七)制订和规范帆船运动场地设施、器材及服务标准,积极开发商务资源,推动帆船运动产业的发展;
(八)加强与世界帆联、亚帆联以及各国、地区帆船协会、赛事组织、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得到国际帆船界的认可与支持;
(九)对违反世界帆联、亚帆联及本会的章程、《帆船运动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帆船运动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
(十)发掘整理帆船历史,倡导帆船运动挑战与创新精神,打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中国帆船运动推广理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帆船运动文化。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帆船运动协会;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帆船运动相关业务的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
(一)本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项委员会委员在其任期内自动获得个人会员资格;
(二)本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在注册时自然成为个人会员;
(三)未年满18周岁,但满足其他条件的少年儿童,经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青少年个人会员,在年满18周岁后转为正式个人会员;
(四)任何热爱并积极参与帆船运动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章程;
3、组织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说明;
4、有效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5、自身开展帆船运动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自身参与帆船运动的情况说明;
(三)本会接到入会申请后,由执委会根据《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讨论通过,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官方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认并接受本会和世界帆联争议解决机构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
(四)完成本会指派的各项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注册、备案并缴纳会费;
(六)承担由世界帆联、亚帆联和本会赋予的其他各项义务。
- 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或世界帆联、亚帆联章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取消会员资格,经3/4执委会成员确认同意取消会员资格,可在自确认之日起至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临时取消该会员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可正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 会员退出
(一)会员要求退出,至少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退会方可成立,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未按时在本会注册,或被撤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报告;
(五)审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由本会执委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开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发出,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执委会应有说明。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担任本会荣誉职务的人员以及部分帆船运动俱乐部、帆船比赛组织的代表,可应执委会邀请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 大会提案
(一)本会会员、执委会成员、各专项委员会有权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提案截止日为当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
(二)提案经执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 大会的表决权
(一)只有本会会员代表拥有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若本会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会,应指定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
(三)会员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不得以信函或其他委托方式投票;
(四)各会员指定的表决代表名单,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书面提交秘书处。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委,当选执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执委,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 经执委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执委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 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执委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执委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 执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执委会成员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执委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由执委会提名,成立由执委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执委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执委、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执委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执委会成员,最高不超过原执委会成员总数的1/5。
-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品德,热爱帆船帆板运动事业,在帆船帆板运动或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未受过刑事处罚。
-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主席负责确定执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执委会成员如有提案,应当提前7日提交秘书处。会议通知及会议议程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执委会成员;
-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出席世界帆联、亚帆联重要会议、活动,建立与各国、地区帆船组织的友好关系。
-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和落实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人员分工;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际组织专项补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第九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